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北街村四组的村民在历经28年无数次的奔波无果后,最终拿起宪法和县政府“公堂” 相见。近日,该村十几名村民代表手拿胜诉判决,敲锣打鼓满怀喜悦地来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逢人便称“俺老百姓能告赢政府,还是得相信宪法和法律”。
据该村负责“民告官”的村民代表银书铭称,位于临颍县城西北大操场东北角的10.5亩土地在解放初系不规则的荒废土地,即荒沟、荒坑及荒废的城墙、城河等。县委依据当时的“四固定”政策,指令城关镇党委、北街村委,把这片荒废的土地固定给了北街村四组。经过几年艰苦劳动,北街村四组农民把该块土地平整成了一片平地,建有烟屋、打麦场、养鱼场等。1978年,县体委强行用推土机推倒了村民们的烟屋、百余棵桐树等,把北街村四组赶出了该地。群众虽然连年讨要,但一直未果。
2004年,临颍县北街学校在没有任何征用土地手续和土地赔偿的情况下,强行占用该块土地用于房产开发。为此,北街村四组又多次“上书”反映情况,还是难以奏效。
2005年3月17日,县政府使出“杀手锏”:下发《临政土(2005)4号》处理决定,将该块地确权为国有土地。至此,一块农民认为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县政府一纸决定改变了“性质”。
2005年10月,银书铭代表北街村四组村民以“县政府侵害北街村四组村民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宪法和土地法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由,并找到当时的县、公社、村干部取证,一纸诉状将临颍县人民政府和北街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县政府则辩称,县体委1957年成立时,该争议土地作为办公用地由国家划拨给县体委使用,后来北街村四组进行了平整,1978年体委因需要将土地收回,几经周转现由北街学校使用。
由于该案跨期较长,经过为期数月的调查了解,漯河中院认为,县体委成立时并没有文件确定其具体办公地址的边界,是否包括“争议”的城墙、城河、荒沟、荒坑并不清楚,北街村四组虽未提供当时的土地权属凭证,但其提供的一系列证人、证言均系当时的县、公社、村干部,与四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可以采信,能够认定1962年“四固定”时,该块土地固定给北街村四组。按照宪法第十条规定和土地法及相关的法律政策,应认定该块土地归集体所有。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临政土(2005)4号》处理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审判决后,临颍县政府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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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宋庆党 茹重岩)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