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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外延更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754  更新时间:2006/7/27 9:17:0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审理破坏林地案件新司法解释出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外延更广

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造成严重污染也以此罪定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破坏林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林地资源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做了具体解释。
      由于立法和执法环节对大量出现的破坏林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更明确规定,刑事处罚也不是很有力,致使毁坏林地的现象越演越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韩玉胜曾经指出,从刑法实施的情况来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条罪名真正的落实并不乐观。单独以这种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例不多。“事实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不仅存在大量原本应该进入司法程序、提起公诉,却只是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同时还存在很多规避这条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在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任教的北大法理学博士许志永曾在媒体上这样说。
  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
  司法解释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还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
  此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的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等,司法解释都做出了具体解释。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司法解释说,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司法解释强调,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积的数量、数额处罚。

相关链接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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