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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占10亩以上基本农田要追究刑事责任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332 更新时间:2007/10/16 9:33: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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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计划重用古河村部分土地,用于配套建设某商贸小区停车场.该镇党委书记张某擅自代表镇政府与本镇居民侍某签订开发停车场合同.张某在明智未办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批准侍某将古河村10.5亩基本农田推平,加石碾压,导致农田无法复耕.县国土资源部门查清张某违法事实后,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提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板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情节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有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有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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