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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阎王鼻子水库待迁移民补偿原则及标准的意见         ★★★ 【字体:
关于阎王鼻子水库待迁移民补偿原则及标准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718    更新时间:2006/7/10    

关于阎王鼻子水库待迁移民补偿原则及标准的意见

日期:20060324

    由于建设资金不足,阎王鼻子水库移民动迁只完成211.0米高程以下淹没范围,按设计的213.5米正常蓄水高程还差2.5米。根据市政府2005年6月8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针对水库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情况,阎五鼻子水库尚未完成的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拟分两步进行,先征用水库正常蓄水位213.5米淹没范围内的土地和完成全部待迁移民安置。213.5米高程以上的洪水淹没土地征用和铁路改建待资金条件具备时再按设计标准完成。现对水库待迁移民补偿原则及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库待迁基本情况
    阎王鼻子水库待迁移民运迁范围,涉及朝阳县大平房镇和台子乡的10个村、1个国有林场(辽西生态型实验林场)。淹没村屯需动迁人口的有7个村,共541户、1614人,淹没各类房屋33888平方米,淹没耕地3840.31亩、林地1636.91亩、园地63.91亩、其它土地2267.55亩,淹没个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23637株、果树36220株,淹没企事业单位14个。
    二、淹没补偿原则
    (一)移民个人迁建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
原则上执行前期移民标准,但考虑到两次移民间隔时间较长,市场物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的实际,对待迁移民地上附着物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对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上调,调整幅度为55.9%。调整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间我市居住类物价上涨指数(1559.9%)。
    (2)对葡萄补偿标准进行下调,由前期标准的100元/株(76200元/亩)调到30元/株(22860元/亩)。调整后仍高于朝政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的10000元/亩标准。
    (3)其它项目物价变化不大,对移民生活没有大的影响,仍维持前期补偿标准不变。
    2、移民安置费标准
    由前期标准第人1万元提高到1.3万元;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用于安置移民,人均不足1.3万元的,由市政府补到1.3万元。
    (二)集体迁建补偿
   1、征用耕地补偿
    水库待移民征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水库待迁移民征地执行该规定的下限,即土地补偿六倍、安置补助四倍。
    2、征占林地补偿
    (1)林地补偿
    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标准的下限4倍补偿。
    (2)安置补助
   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标准4倍补偿。
   (3)林木补偿
    与个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相同。
    (4)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林业部门规定标准缴纳。
   (5)设计费‘
    按(1)、(3)、(4)之和的3%付给。
    3、征用其它土地补偿
   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标准的下限补偿。
    4、企、事业单位迁建补偿
    根据2005年6月8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对于淹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先拆迁后补偿,补偿标准与移民个人相同。
    (三)库底清理
    按照《水库库底清理办法》(水电部〈86〉水电水规第59号)规定执行。
    三、淹没补偿标准
   (一)移民个人迁建补偿
    1、房屋补偿
   (1)砖混房490元/m²;
    (2)砖石房402元/m²;
   (3)砖瓦房415元/m²;
    (4)泥土房351元/m²;
    2、附属建筑物补偿(与前期被俘标准相同)
    (1)仓房:砖石结构144元/m²,泥土结构139元/m²;
    (2)牲口圈:砖石结构1000元/个,泥土结构240元/个;
    (3)禽舍20元/个;
    (4)猪圈200元/个;
    (5)厕所100元/个;
    (6)永久菜窑800元/个;
    (7)门楼800元/个;
    (8)坟墓100元/个;
    (9)围墙:砖墙30元/延米,石墙25元/延米,土墙20元/延米;
    (10)水井:大口井1500元/眼,压水井500元/眼;
    (11)暖棚10元/m²;
    (12)沼气池2000元/个;
    (13)个体加工厂1700元/个。
    3、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与前期标准相同)
    (1)幼树10元/株;
    (2)中树30元/株;
    (3)成树5元/株;
    4、果树补偿(与前期标准相同)
    (1)产果期树:苹果139元/株,梨98元/株,葡萄30元/株,山楂43元/株,桃120元/株,李子120元/株,杏166元/株,枣30元/株,沙果80元/株,其它杂果80元/株。
   (2)产果前(幼果树)15元/株。
    5、供水设施费150元/人。
    6、用电进户线400元/户。
    7、搬迁运输费:在朝阳市范围内安置的移民,平均700元/户;迁出朝阳市的移民1500元/户。
    8、搬迁损失费40元/人。
    9、生活医药费15元/人。
    10、搬迁临时租房费300元/户。
    11、误工补助费60元/人。
    12、宅基地补助
    按人均0.1亩计算付宅基地补助费900元/人。此款用于到安置区购买宅基地。
    13、非农业移民安置费
    (1)迁出朝阳市的非农业移民的安置费由前期的20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
    (2)前期就地变非的移民,这次随家庭其他成员迁出的,在前期已获得10000元/人安置费的基础上再增加安置费3000元/人。留在原地不走的不增加安置费。
    14、其他补偿
    (1)移民人身保险费100元/人;
    (2)移民搬迁公证费100元/户。
    (二)集体迁建补偿
    1、征用耕地补偿
农业产值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规定标准的下限1000元/亩(各种地类均执行此标准)计算。
    土地补偿费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000元/亩。
    2、征占林地补偿
    年产值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规定标准的下限1000元/亩计算。
    (1)林地补偿费4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4000元/亩。
    (3)林木补偿,执行个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①幼树:杨、柳、榆、槐速生树种1~3年生,慢生树种1~5年生10元/株;
    ②中树:杨、柳、榆、槐速生树种4~15年生,慢生树种6~15年生30元/株;
    ③成树:杨、柳、榆、槐16年生以上5元/株;
    ④林地果树:执行个人果树补偿标准;
    ⑤苗圃中的苗木2元/株;
    ⑥其他树种补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森林植被恢复费4000元/亩。
    (5)林业设计费:按林地补偿、林木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之和的3%计算。
    3、其他土地补偿
    年产值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规定标准的下限1000元/亩计算。
    补偿倍数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限执行:
    (1)居民点土地补偿5倍,安置补助费4倍,合计补偿9000元/亩。
    (2)田间作业路、田坎、水渠占地补偿4倍,安置补助费4倍,合计补偿8000元/亩。
    (3)未利用土地补偿2倍,不给安置补助金,即2000元/亩。
    (三)库底清理费
    1、淹没区拆迁移残留清理费20万元。
    2、卫生清理费20万元。
    (四)移民管理费
    按移民迁建补偿费的3%计取。
    (五)其它补偿
    1、土地勘测定界费按每平方米0.26元付给。
    2、地质灾害、淹没矿产资源评估费15万元。

朝阳市阎王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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