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类型: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纠纷;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