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设置到乡
日前,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会议决定,在2006年底前,将全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立起来。在省、市设立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在县、乡(镇)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设立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置的。省市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主要承担业务指导工作,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受理承包合同发包方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辽宁省农委副主任李忠国介绍说,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可以有效地把纠纷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将原来的行政程序转变为法律程序,提高问题处理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辽宁省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向群众宣传,引导农民群众通过正确渠道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在仲裁过程中,坚持先调解、后仲裁,能调解的不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则采取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或不愿意履行仲裁程序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走诉讼程序。今年全省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占全部解决问题的40%以上,到2010年,力争农民土地承包纠纷全部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