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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西湖区切实保障“农嫁女”土地承包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36  更新时间:2006/7/17 9:21:3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浙江西湖区切实保障“农嫁女”土地承包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转非人员大量增加,由此而带来的侵害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保护农村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的经济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涉及婚嫁妇女权益、且久拖未决的信访问题,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西湖区现有“农嫁女”2150人,其子女1041人。在农村,妇女一旦出嫁,则成了“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而一旦离开本地,尽管户口仍在原地,也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西湖区通过调查发现,近年来一些乡镇、村(社区)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村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农嫁女”及子女少分或未分承包地,少享有和不享有土地征用相关经济补偿费;撤村建居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农嫁女”及子女少享有和不享有集体资产量化股份;失土农民“双低”养老险少享有和不享有村级补贴。另外,也有些在二轮土地承包前已经婚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为近郊征用土地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她们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要求以村民身份享有同等待遇。尤其是随着西湖区农村土地征用和撤村建居步伐的加快,这一问题更为突出。这些因素直接引发了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针对存在的问题,西湖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探索解决“农嫁女”权益落实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出台了《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婚嫁妇女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实施意见》和《西湖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量化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婚嫁妇女及子女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经济权益的具体内容;规范了处理遗留问题的方法;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涉及农村婚嫁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规定、决议和村规民约等进行清理;村规民约及相关规定、决议等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等等。《指导意见》还从基本股东和普通股东的确定、股份设置的基本做法和农龄股的测算等方面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村经济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中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规范了具体的改革行为,保护了每个股东的利益,也保障了“农嫁女”按章享受股份量化的经济权益。
  到目前为止,西湖区“农嫁女”权益维护工作有了较大推进,从2005年调查数据显示:“农嫁女”妇女本人“土地承包权”全部享受的有86.78%,“宅基地”以不同形式享受的有89.75%,“土地征用劳力安置补偿费”全部享受的有93.98%,“双低养老保险”补贴全部享受的有82.45%,“集体资产股份量化”中“基本股东”和“普通股东”分别达到87.05%和9.36%,各项指标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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