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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常识       ★★★ 【字体:
土地承包常识
作者:佚名    土地承包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5657    更新时间:2007/6/23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有以下内容:
      (一)决策权;
      (二)收益权;
      (三)处分权;
      (四)转让和转包权;
      (五)优先承包权;
      (六)继承承包权。
  
  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农民怎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承包方即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农民来讲,需承包土地的农民应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是否可以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土地承包,承包方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所以,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如果因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承租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收回?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所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者不按合同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谁可以作为承包土地的承包方?


      一般而言,以下集体、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土地的承包方: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专业队(组)。
      (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谁是承包土地的发包方?

  
      一是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二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租、转让、抵押?
    承租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在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抵押,但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法律规定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如何处理弃耕抛荒的承包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如果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方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收回后的耕地应调整给符合条件或者有能力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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