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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起纷争 法院调解化干戈 | |||||
作者:佚名 土地承包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909 更新时间:2006/7/8 | |||||
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委会与刘占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杨小合 发布时间:2005-09-02 15:54:32
一、案情及有关部门处理情况 原告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委会。 被告刘占伏,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 1995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一份。被告承包原告苹果树24棵、梨树30棵,树价1500元,特产税500元,共计2000元。承包期限10年。 合同订立后,被告刘占伏即对承包果树进行经营管理。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交纳了部分承包费。在承包期限内,双方先因通往树地的道路堵塞产生纠纷,后1998年又因原告在被告承包树地内批放宅基两块,至被告承包树地面积减少,进一步使矛盾加剧。1999年春,原告将被告承包的果树处理掉,被告承包的果树地变为耕地,期间被告一直经营管理该处土地,但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协议,未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致使双方纠纷更加复杂。1999年以后,被告未向原告交纳过承包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承包费,要求被告按原合同所定数额交纳,而被告则以原告所要数额不合理为由长期拒付。双方之间纠纷经镇政府包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旧城镇主要领导也曾给被告多次做工作,但问题一直未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承包费,在村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多次找镇政府领导,如问题解决不了村内工作无法开展。被告则以原告所要承包费数额不合理为由拒不交纳承包费。该案双方纠纷由来已久,时间较长,且经镇政府多次解决无效,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和上访,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后原告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交纳承包费并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 二、调解过程 辛集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旧城法庭办理,法庭认为该案较复杂,有矛盾激化苗头,应及时处理,以免产生不良后果。法庭办案人员及时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并对其做了一定的思想工作。举证期满后,及时传双方到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开进行举证、质证,让双方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把争议的焦点公开亮明。 开庭后,审判人员并未急于判决结案,认为该案宜调不宜判,判决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而有可能造成矛盾加剧,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说服教育工作,辨法析理,不厌其烦,使双方认识到矛盾的产生在于双方未及时协商变更合同,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纠纷的产生双方均负有责任。有矛盾应依法解决,不应斗气和无理取闹。通过细致的调解,使原告认识到按原合同向被告收取承包费明显不合理,故自愿降低了承包费数额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被告也认识到交纳承包费是自己的义务,推脱拒付也是不对的,自愿认可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原告则放弃了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纠纷经法庭调解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称赞。 三、此案对调解工作的启示 此案是一起普通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在基层法院,此类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影响较大。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稳定、和谐。该案的调解处理作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以法、以理、以情服人,以彻底解决纠纷为出发点,法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防止了当事人的上诉、上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民事调解有助于定纷止争,降低对抗性,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加强调解工作尤为重要,要作好调解工作应作到以下几点:1、调解要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2、调解要合法,不仅程序要合法,实体也要合法,作到二者有机统一;3、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以法服人、以法动人;4、明确争议焦点,作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5、耐心细致,不厌其烦,避免工作简单粗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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