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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三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31  更新时间:2006/7/10 9:48: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土地征用三问

 

——访全国政协委员杨海坤

 

    “现行《土地管理法》相对于旧法,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为土地征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是还不够,制度缺陷亟待完善。”杨海坤委员开宗明义,对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出三“问”。

    一问:为啥要征用?

    土地为公共目的而征用,是常识和共识,也为各国立法所确认。土地征用的真实目的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成为评判土地征用权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称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这一公共目的的外延标准是否过于宽泛、笼统?现实中,真正体现公共目的的建设项目,如交通、水利、国防、文教卫生等进行土地征用,另外一些为满足一般需求的建设项目,也大量采用了征用方式,名为公共目的,实际私人渔利,导致了对国家强制权——征用权的滥用。对此,法律是否应加以严格限定、规范?

    二问:怎么补合理?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这个规定放在农村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巨变的大背景下,显然过低。另外以变量产值为标准,也欠科学、公正。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高价给开发商,遭到农民的反对。有些地方为保证征地工作进行下去,实际支付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又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如何合理公正地制定土地补偿标准?需要有关部门早做研究。

    三问:究竟补给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是究竟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现在,土地征用费被“乡扣留”、“村扣留”甚至乡领导、村干部私下里瓜分的现象很普遍,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是主要原因。建议明确地规定:凡涉及处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于土地征用协议以及土地征用安置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签订或实施,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此,农民的合法权益相对会更有保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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