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溪仔口水电站项 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溪仔口水电站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270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溪仔口水电站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请示》(漳政综〔2005〕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漳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3.5597公顷(其中耕地6.05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漳平市境内集体所有土地36.0770公顷,其中西元乡丁坂村水田1.1087公顷、旱地0.5967公顷、园地0.4883公顷、林地5.1460公顷、未利用地9.9257公顷,基泰村旱地0.1830公顷、园地0.1652公顷、未利用地0.3507公顷,进庄村旱地0.6902公顷、园地0.4916公顷、未利用地3.0502公顷,可人头村未利用地1.5698公顷,前洋坪村水田0.7659公顷、旱地0.2507公顷、园地0.3145公顷、林地0.0733公顷、未利用地3.9667公顷,遂林村水田0.0201公顷、旱地0.1094公顷、园地0.1262公顷、未利用地0.3702公顷,西园村水田2.1343公顷、旱地0.0192公顷、未利用地2.0346公顷,钟秀村旱地0.1606公顷、园地0.5429公顷、未利用地0.6982公顷,卓宅村水田0.0181公顷、园地0.1548公顷、未利用地0.5512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220.55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256.6276公顷。项目总用地256.6276公顷,提供给漳平市亿龙水电有限公司作为溪仔口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其中库区用地256.312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厂房、管理房用地0.3149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漳平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13.5597公顷,计入龙岩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漳平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