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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经网辽宁中心讯  点击数4600  更新时间:2006/9/29 11:45: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征地秩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赣州市人民政府最近出台了《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凡补偿安置标准不符合法定最低标准的;补偿安置资金没有落实的;群众反映合理的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到位的,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受理和向上报批。

    《意见》提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征地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其他部门、组织、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征地程序。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报批前,由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农民集体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经农民集体确认后,就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与被征地农民集体进行协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所在地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批准或未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民集体或农民可以不办理有关补偿登记手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意见》提出,用地单位没有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土地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土地,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使用该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应当按征地总面积的5%至10%的比例,规划预留土地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用以解决被征地农民集体的生产和农民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主要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该集体公益事业,但最高比例不能超过30%。如绝大多数村民要求分配的,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到户。土地安置补助费要全额发放给被征地需安置的农民个人。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利益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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