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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桂铁路征占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741 更新时间:2007/1/20 10:08: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桂铁路征占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05〕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文件
都匀、独山、贵定、龙里县(市)政府,州府有关部门:
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2004年78号令)和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黔南实际制订的《黔桂铁路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的有关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黔桂铁路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木材产值平均销售价的确定
马尾松 320元/立方米
杉 木 400元/立方米
杂 木(柏木、阔叶树) 350元/立方米
二、林木蓄积量的测定,由铁建办组织林木所有者、林业部门、国土部门以及乡(镇)、村有关人员按贵州省《森林资源规划调查技术操作细则》实地测量,测量结果经林木所有者、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乡(镇)、村负责人签字生效。
三、幼龄林、薪炭林、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林木按200元/亩补偿项目区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投资。
四、用材林补偿费:中龄林、近熟林按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平均320元/立方米)的1倍进行补偿;成熟林按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平均320元/立方米)的0.5倍进行补偿。
五、防护林补偿费:中龄林、近熟林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即640元/立方米进行补偿;成熟林按用材林补偿的1倍,即320元/立方米进行补偿。
六、经济林补偿费: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幼林按800元/亩、收益初期按1333元/亩、盛期按2666元/亩进行补偿。
七、苗圃地苗木补偿费按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所得的总价值的2倍进行补偿。
八、竹林(含笋用林)补偿费按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笋)林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竹林产值为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为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
九、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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