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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万元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争议
作者:佚名    土地征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872    更新时间:2006/7/27    

1908万元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争议

 

       一个并不富裕的小村庄,突然间意外获得了一笔1900多万元的土地赔偿款。这笔钱该怎么分?村民们为此争吵不休,有的提出按现有人口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的则提出来按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给予分配。最终,村委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土地款分配方案》。方案一出台,有人欢喜有人忧,对此方案不满的36位村民立即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一个持续将近一年的诉讼由此拉开了序幕——

这钱该咋分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原本是个偏僻的贫困村,全村人口不足2000人。但是2003年8月,这个村的命运出现了一次重大转机:翔安区政府决定在马巷镇西坂村建设巷南高科技电子园。同年8月20日,马巷镇人民政府与西坂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西坂村534亩土地,征地补偿费每亩35700元,补偿总额为1908万元。

    “我们这样的贫困村,一般村民一年能有两千元的收入就算高了,突然间几千万的钱拨到村里,村民们都坐不住了。大家都吵着要分钱,都要求按他们的意愿分。”西坂村第一小组长洪文化说,当时村干部们也都为分钱的事头痛不已。村民大多数都姓洪,他们之间有着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但即使是亲戚,对于这笔钱该怎么分,村民们也是寸金不让。由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按人头算的,因此,究竟按1997年时在册人口分或是按现有人口分这一问题成了村民们争议的关键。为什么要以1997年在册人口为准呢?原来,1997年西坂村村委会和村民们签订了一个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每位村民分得0.788亩农田,此后西坂村没有重新分配土地,但在随后的六年时间里西坂村各家的人口发生了变化,各户人口有增有减。

    对于如何分配,三类村民有三种看法:第一类村民,由于家中有人外嫁或去世,人口已减少,他们希望补偿款能按1997年在册的人口平均分配这笔钱;第二类村民,家里由于娶媳妇或新生子女,人口已经增加,他们要求按现有人口分配这笔钱;第三类村民,在这六年时间里,家中人口不增不减,他们坚决反对村委会搞平均主义,减少他们应得的份额。就这样,这三类村民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如何分配这1908万元土地补偿款,展开了争吵。

新增人口凭什么待遇不同

    此次被征地补偿款当中约有1297万元将分配给西坂村第一小组,因此,争议主要在第一组内部之间展开。

    2003年8月20日1908万元补偿款发到村里后,西坂村一组、西坂村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在会上有的村民说,死人和外嫁女不能算是本村村民了,不应该分到钱;也有的村民说,1997年后新增村民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无权获得土地赔偿款,而1997年后外嫁的和去世的,都是土地的承包者,有权享有赔偿。

    “一个多月时间,至少开了十几次会,每次会议都是经过激烈的争议,最终不欢而散。”西坂村村委会主任洪夏禹对村民之间的争议也显得有些无奈。10月26日,马巷镇政府与各方牵头又召开一次由西坂村一组的村民代表参与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协调会。在这次会议上,村民依然是坚持各自的分配观点,最后村委会决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西坂村一组有关电子园土地款分配方案》,决定对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已死亡的人口以及外嫁的人口)每人补给27737元,1997年后新增人口每人补给14142元。这一分配方案并不是百分百通过,1997年后家里有新增人口的20多户村民表示坚决反对。

    这个分配方案让西坂村村民洪乔木一家人少分了4万多元,因为他老婆是1997年嫁给洪乔木时才把户口迁入西坂村的,两个女儿也都是1997年后出生的。按照这个分配方案,他们都只能拿一半的钱。对此,洪乔木说:“活人领到的钱比死人还少,这是什么道理?我老婆孩子也是本村户口,应该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贫困的洪乔木很需要这笔钱,他一家五口,过去夫妻以种田为生,养活两个女儿,还有一个精神失常的老母亲。征地后,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农田,更令洪乔木担心的是两个孩子以后的教育费用。

    在西坂村,像洪乔木这样家有新增人口的村民共有22户36人,这些人都认为这样分配不公平。于是,这22户36位家有新增人口的村民于2003年11月份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重新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赔给他们36位村民100.9万元。在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村民与西坂村村委会打起了官司。

36位村民获赔近百万元

    案件从一审打到二审,2004年6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西坂村赔偿22户36位村民每人27737元,共计99.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西坂村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村规民约违法。征地补偿应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西坂村一组关于新增人口按每人14142元补偿的规定,造成实际需要依靠土地赖以生存的新增人口所获补偿远远低于1997年承包土地现已死亡的人口所获得的补偿,显然有违征地补偿款重在维系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法院从36位新增村民的户籍、土地承包和生活基础情况进行考量,确认他们享有与其他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同等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对于该案的判决,福建省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建东认为,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属于村基层组织的自治事项,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或由村民进行表决,国家行政和司法权力基本上不对该费用的分配事项进行干预。但是,对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不服的村民可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对其分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本案当中,分配方案依法经过村民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自治机构所议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冲突,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但本案中的分配方案在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违背了土地征用补偿款重在维系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因此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处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但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判决后,99.8万元土地补偿款已经全部发放到位,包括村民洪乔木、洪分访在内的36位村民已经全部领到了钱。据西坂村洪夏禹主任介绍,近期内巷南高科技电子园还要从西坂村征地,第二期征地款也有一千多万,现在涉及到这笔征地款的其他小组村民又开始争议了,西坂村再次面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难题。洪夏禹主任说:“今后其他小组如果是和这36户村民同样情况的,我们就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分配。如果在二期土地补偿款中出现新的争议,那我们还是要上法院,这种问题肯定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我们村干部不能当法官。”

    在厦门,像西坂村征地款纠纷这类案件并非个案。据悉,近年来厦门各地村规民约违反相关法律,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呈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厦门中院受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上诉案为83件。与往年比,呈较明显增长趋势。此类案件中涉及外嫁女和新生孩子的补偿标准问题占有一定比例。引发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农村土地30年延包工作不规范;村规民约的不合法、不合理性。

编后余思

土地是农民获得生活供养的根本基础,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永久性补偿,本村所有村民对此应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些妇女、儿童一样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首先,他们是这个村农民集体的成员,对本村土地和其他的村集体财产,均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另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人拥有的仅是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一旦土地被征用,则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所有权始终属于全体村民。所以,本案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第二,村民自治机构议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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