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京珠高速公路(漯河段)扩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京珠高速公路(漯河段)扩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漯政〔2006〕38号 临颍县、郾城区、召陵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1〕16号)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补偿,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漯平高速公路补偿标准,现将京珠高速公路(漯河段)扩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耕地每亩19000元,菜地(指现有成片种植蔬菜的土地)每亩23000元;青苗补偿标准为每亩500元。征收其他土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补偿以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登记核定的数量为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规定标准的下限上浮80%进行补偿;涉及经济林的,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的规定进行补偿;豫政〔1989〕113号文件和豫林策〔2005〕35号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和花木、苗圃、药材等地上附着物,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场调查的情况,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涉及电力、电讯、广电、水利设施拆迁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临时用地期满,应恢复原状,退还土地。建设工程取土用地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取土用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并向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复垦保证金。取土用地要坚持节约和合理的原则,把用地和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在基本农田取土。取土用地补偿标准按土方计算,每立方米补偿不超过3元,或按取土面积计算每亩4000元(挖土深度2.5米以内,换活土0.5米)。涉及在耕地上取土的,每季每亩青苗补偿费500元。 五、由于线路设计变更的原因,新增加的占用土地补偿费用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补偿标准按照一、二、三条规定执行。 六、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3%计取。 七、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一切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八、京珠高速公路(漯河段)扩宽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辖区包干办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京珠高速公路(漯河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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