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土地律师 | 土地新闻 | 土地交易信息 | 土地承包 | 土地征用 |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案例 | 土地法律 | 土地咨询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土地法律网 >> 土地征用 >> 补偿标准 >> 正文 | ![]() |
|
|||||
山西首次明确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 八成给农民 | |||||
作者:佚名 土地征用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3911 更新时间:2006/10/30 ![]() |
|||||
山西首次明确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 八成给农民
山西省近日出台一项政府规章规定,土地补偿费要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是山西省首次明确全省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 据了解,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分配混乱、村级留用管理不规范而引起被征地农民上访,是当前信访工作的热点之一。在征收、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有的建设单位未经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的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了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和征地补偿权。有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补偿费后,违法以村规民约或少数服从多数之名,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老户、新户、女儿户,并将补偿分成三、六、九等,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权。 据统计,仅1999年初至2004年6月底,山西省到位的20多亿元的土地补偿费中,只有一半左右落实到失地农民头上。今年3月,山西省“两会”期间,55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政府制定规章,尽快解决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不公问题。 此后,有关部门迅速展开大量调研,并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草案)》在省政府网站及部分新闻媒体上公布,引起人民群众热烈反响,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上百次,书面和电子信函百余件。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门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反复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充实草案。 办法高度强调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平等权。被征地农民的认可成为征地报批材料中的必备内容;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为保障土地补偿费切实落实到失地农民手上,山西省规定,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对于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有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鲍丹) |
|||||
土地征用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土地征用 | ||
没有相关土地征用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律网 冀ICP备06033743号 站长:贾庆坤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10层 邮编:050000 手机:13315171023 E-mail:jiaqingkun@126.com 我们的网站:国际贸易法律网 中国建筑法律网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