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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 |||||
作者:佚名 土地征用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点击数:14250 更新时间:2007/3/28 | |||||
江苏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江苏省于日前发出紧急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并要求严格执行。《通知》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把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并分别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具体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先的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到10倍,提高到10倍;其最低标准分别为2万元、1.7万元、1.3万元、1.1万元。此外,《通知》还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 2004年1月7日《中国房地产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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