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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体:
关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土地征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031    更新时间:2007/5/18    

关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号:阳府办[2003]40

发布日期:2003-3-27

执行日期:2003-3-27

 

 

江城区、阳东县人民政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阳江高新区)土地管理,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阳江高新区征用土地范围及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阳江高新区包括尖山、站港、昂扬、白石岗、城北、随垌等六个工业园。

  二、阳江高新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昂扬、城北、随垌三个工业园按阳府[2000]28号《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外,尖山、站港、白石岗三个工业园区各项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征用水田(鱼塘)28/m2、旱地21/m2、鱼(虾)围10/m2、其他农用地8/m2.

  (二)青苗补偿费

  1、水田青苗。一类600/亩;二类500/亩。

  2、常年菜地青苗。一类1000/亩;二类900/亩。

  3、旱地青苗。一类350/亩;二类250/亩。

  4、蔗类。(1)果蔗。一类1100/亩;二类800/亩;三类500/亩;(2)糖蔗。一类800/亩;二类500/亩。

  5、竹类。石竹、麻竹4/株;眉竹、丹竹3/株;广宁竹、小竹1/株。

  6、松树。人工种植的松树高5米以上的,8/棵;高35米的, 5/棵;高3米以下的,3/棵。松树密度最多按每亩80棵补偿。杂树按实际情况以不高于松树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三)果树补偿费果树的补偿,根据果树的种植年限、长势以及年产果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

  1、荔枝龙眼树。原则上按树冠覆盖面积以直径100/米计算。种下一年以内的小果树最多按每亩密度40棵补偿,补偿标准1500/亩。

  2、芒果树。(1)每亩最多按40棵计算;(2)高度1米以下每棵1020元;(3)高度12米的,每棵3050元;(4)高度2米以上的,每棵5080元。

  3、其他果树。(1)蕉树。树高1.5米以上510/棵;11.5 米的35/棵;1米以下13/棵;每亩最多按90棵计算,补偿最高500/亩。(2)菠萝密、三华李、柑、桔、橙、石榴、黄皮、杨桃、沙梨、柚子、桃等参照芒果树标准补偿。

  (四)附着物补偿征用土地范围内拆迁集体或个人合法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拆迁法规给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并依法责令无条件拆除搬迁。

  (五)迁坟费迁移材坟300/穴,塔坟150/穴。

  三、使用国营农、林、茶、牧、渔、盐场和水库等国有农用地,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同类补偿标准的50%计算;青苗、果树、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办理。

  四、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原负担的公粮任务由财政、粮食部门按有关政策核减。

  五、从通知之日起,阳江高新区征地范围内不准再种植长年生长作物、开挖鱼塘,严禁抢建建(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

  六、请江城区、阳东县人民政府督促城西、埠场、东城、白沙镇政府及阳东县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阳江高新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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