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农民土地所有权应得到保护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045 更新时间:2006/7/17 9:37:4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农民土地所有权应得到保护 在当前新的条件下,怎么处理土地问题,如何解决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保护问题,成了今后一个全新的课题。 日前,由北京金融街商会、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在北京共同主办的“正确处理土地问题的重要意义”研讨会上,杜润生等知名专家学者取得了上述共识;并就土地问题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性、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管理制度、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化过程中的用地矛盾等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既要保障基本农田的一定数量,又要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矛盾十分突出。在当前新的条件下,怎么处理土地问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核心问题是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专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承包制,农民有了可归自己使用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大为高涨,收入也得到了提高。然而,农村的土地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逐渐显露出来: 首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是承包者。农民难以预测承包合同什么时候会发生变化,往往采取掠夺式经营,为农牧业的长期发展留下了隐患。 其次,影响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现在土地的所有者——集体,是政企不分的组织,它不是按照市场的原则配置土地。国家的政策虽然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但效果并不理想,种种因素影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 第三,加剧城乡之间的用地矛盾。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占用耕地,特别是市郊的优质耕地更成为城市扩展的首选目标。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加剧了用地的矛盾。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晰,产权由集体单位的领导者作为集体的代表来行使。 在我国目前农村民主化程度极低的情况下,农民很难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 针对这些矛盾,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多角度、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1、应尊重并承认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由于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在现阶段建议考虑实行多种类型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农户所有制、合作所有制、股份制等。只要是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农民愿意接受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就应该允许因地制宜地进行试点。 2、对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地方,应将农户家庭承包权长期化和物权化,继续实行“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其使用权可以转让、租赁、抵押、继承,并通过土地市场运作。如土地从耕地转为非农用地,均应在土地市场交易,其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 3、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现代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 4、改革土地管理体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不可垄断一级市场(由集体转为国有),更不能经营二级市场(由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5、根据修改后的《宪法》保护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使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切实得到法律保护。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