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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撤销土地证后国土资源部门该否启动土地证注销程序的批复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国土地资源厅 点击数13665 更新时间:2006/9/6 15:49: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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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撤销土地证后国土资源部门该否启动土地证注销程序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417号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送来的《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土地证后有关问题的请示》(义土资〔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行使核发、注销土地证等行政职权。 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撤销土地证的,所涉的土地证在判决生效后即行失效。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原土地证持有者持证从事各项民事活动的现象,进而引发了众多交易风险。 本着便民、阳光行政的原则,原发证机关在接到法院的撤销判决后,应依法及时启动土地注销登记程序,向社会公示土地证失效的事实。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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