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81 更新时间:2006/12/18 10:08: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