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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911 更新时间:2006/12/18 10:20: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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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 (2003年2月19日新政法函[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我办受理了一起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律的适用上涉及到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内容为: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请问,对该条如何理解,是否可理解“没有收益的空地”即为荒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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