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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59 更新时间:2006/12/21 10:15:4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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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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