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市城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做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重新划分如下: 一级地段:西从中华大街以东,东从体育大街以西,北从和平路以南,南从槐安路以北的四条道路围成的范围内及其四条道路交叉之间沿街两侧地域。 二级地段:二环路沿街两侧和二环路以内已划为一级地段以外的其它地域。 三级地段:二环路以外的地域(包括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二、调整地段等级后,其相适用的税额标准仍按原来的税额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1.5元。 三、各县(市)征税地段等级、税额需要重新划分标准的,由各县(市)提出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