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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超两年 无偿收回引纷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南特区报  点击数8712  更新时间:2006/9/1 16:28: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土地闲置超两年 无偿收回引纷争
    陵水县政府将一闲置超两年、已转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无偿收回,该土地的受让方——一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日前将陵水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陵水县政府收回政府行政决定。昨天,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1993年,海南陵水县政府制定了海南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黎安旅游城总体规划),并对外招商,欧洲香港高得利有限公司(下称高得利公司)决定在黎安旅游城投资开发建设列入国家和海南火炬计划的“湾鳄养殖加工”项目。
  1993年4月18日,双方在陵水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陵水县政府将规划区内的289.4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50年年限,平均每亩8567元的价格出让给高得利公司,总金额为247.92万元人民币。陵水县政府认为,高得利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后,并没有按合同上约定的项目及动工期限投入资金及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因而根据相关规定,陵水县政府应该依法将该土地无偿收回。
    发布公告无偿收回
  按照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法规程序,海南陵水县政府于2004年1月7日在某媒体上刊登了无偿收回欧洲香港高得利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事先告知书,要求高得利公司在公告见报30日之内提出申辩,但是,陵水县政府在有效期限内并没有收到香港高得利公司的申辩书。
  欧洲香港高得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岱宗认为,在有限期内,自己并没有看到某媒体上刊登的事先告知书,所以无法向陵水县政府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陈岱宗提出,自己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陵水县政府应该在香港当地的媒体或是在海外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己才有可能看到公告,才算是将公告书投递到当事人手中。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陵水县政府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作出无偿收回土地决定;但是,欧洲香港高得利公司同样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里的补充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陵水县政府做出的关于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要求陵水县政府立即为其颁发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高得利公司在法庭上声称,他们已经前前后后在这块地上花了400多万元,但是陵水县政府却一直没有给他们发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没有兑现当初招商引资的承诺,至今都没有按照黎安旅游城总体规划进行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导致他们没有办法进场开发。
  昨天,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
记者 陈颖 /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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