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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争议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9281 更新时间:2007/10/26 16:17: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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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张某将其4亩多责任田转包给刘某。几年后,刘某却在上述土地上开始从事瓷砖生产经营。张某认为刘某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责任田,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两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但两人无法协商解决,张某提请乡政府处理。乡政府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刘某改变土地原来的农地用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未经张某同意,刘某应该退回责任田。刘某不服乡政府的处理提起诉讼。受理法院认为乡政府处理正确,判决维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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