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257 更新时间:2008/1/21 11:22: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晋煤集团未批先占案 点评:晋煤集团是山西省晋城市的大型企业,其深陷区治理工程项目是省里和市里要求办理的重点工程,出发点和目的是为群众办实事和好事。但是,无论哪一级政府确定的工程,无论属于什么性质的工程,在没有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之前,是绝对不能动工建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律只对小单位、个人起作用,只对地方小工程起作用,对大单位、大工程,或者说所谓重点工程不起作用的话,那么,法律就会出现适用的特权与空档。长此以往,扫尾导致法律威严严重丧失。违法单位的级别再高,也是被法律约束的对象;执法单位的级别再低,也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敢于执法、严格执法,面对当地最大企业的违法行为不退缩、不手软,值得称道。 邳州某镇政府非法租地案 2005年2月,戚某与江苏省邳州市某镇政府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该镇政府给戚某提供投资用地56.13亩用于建设纸面板厂,使用期限不低于50年;戚某承担对占用土地的农户每年每亩800元人民币的补偿。合同签订后,戚某将第一笔土地补偿款44904元交到镇政府,但镇政府留作自用。戚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实际占用该镇新庄村农用地56.13亩,兴建了门面房及部分生产用房。 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这起以租代征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向该镇政府和戚某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戚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该镇政府在戚某恢复土地原状后10日内,将非法出租的集体土地交还新庄村集体耕种;没收某镇政府非法所得44904元,并处罚款8000元。 处罚决定生效后,戚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目前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被强行拆除,镇政府主动缴纳了非法所得款及罚款。鉴于戚某已涉嫌土地犯罪,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点评:在这起以租代征案件中,某镇政府直接从幕后走到了前台,先是与投资者签订租地合同,继而把投资者交上的第一笔租金留作自用,而拥有土地的农记挂则被彻底晾到了一边,既丢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没有得到仞的补偿。作为投资者的戚某,本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建设用地,却偏偏走上以租代征的歧途,不仅所付租金打了水漂,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还要因涉嫌土地犯罪吃官司。以租代征看上去很美,其实害人不浅。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