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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翻建须审批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820 更新时间:2008/2/26 9:45:4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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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秦某从部队转业后在市里工作,户口不在甲村。他的父母生前在甲村居住,属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秦某父母1986年去世后,他们居住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超过2年)破烂不堪。2002年秦某回家将房屋在原地维修重建,然后要求土地主管部门为宅基地登记发证,理由是“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收回这处宅基地吗?怎么确定房屋是属于坍塌?土地请客应该凭什么来确定房屋是继承的?秦某可以向土地请客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吗? 答:秦某的父母1986年去世,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如果秦某的父母生前没有遗嘱,且降秦某外再无其他子女,则秦某在父母1986年去世之时就已成为父母原居住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和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其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文中提到,秦某父母1986年去世后,其父母居住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破烂不堪,拟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房屋破烂不堪不等于坍塌。所谓坍塌,意为倒塌,推动使用价值,所以,只要该房屋不倒塌,还有使用价值,那么,秦某对该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就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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