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土地律师 | 土地新闻 | 土地交易信息 | 土地承包 | 土地征用 |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案例 | 土地法律 | 土地咨询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土地法律网 >> 土地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湖南:15农户投诉未得处理 国土局不作为输掉官司         ★★★ 【字体:
湖南:15农户投诉未得处理 国土局不作为输掉官司
作者:佚名    土地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7170    更新时间:2006/9/1    
湖南:15农户投诉未得处理 国土局不作为输掉官司
    湖南省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仅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新铺乡双堰堤村温肇丁等15户村民承担鉴定费用遭拒后,不履行人为活动地质灾害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日前,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石门县国土资源局未能全面履行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作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

    位于新铺乡双堰堤村的周家湾煤矿系双堰堤村委会开办的集体企业,与15原告居住、生活地温家倒坑相邻。2003年2月,温家倒坑地表下沉,原告房屋及承包的田地遭受不同程度损害。

    自2005年6月起,原告多次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等单位反映,要求得到治理及经济赔偿。同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书》,被告告知原告进行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时应遵循的程序,即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发〔2005〕4号文件规定请403地质队进行鉴定后提交相关的资料及承担鉴定费用。原告认为自己不应承担鉴定费用,致使该鉴定一直未进行,被告亦未对上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人为活动地质灾害监督管理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积极全面履行。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被告在接到原告地质灾害报告、申请后,应及时履行职责,并组织专家开展鉴定评估工作。

    同时,无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由申请人交纳鉴定费用后进行,被告仅按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原告承担鉴定费用于法无据。虽然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报告或申请后履行了调查、回复等相关职责,但未作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谭燕 刘德平)

 中国法院网
土地案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土地案例:

  • 下一篇土地案例: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土地案例
    没有相关土地案例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