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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试点林地如何承包 | |||||
作者:佚名 土地承包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64 更新时间:2006/7/21 | |||||
政策解读:试点林地如何承包 国家林业局日前批复黑龙江省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标志着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就试点林地如何承包等读者关心的问题,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进行了解读。 此次试点面积虽小,但意义重大。首先,试点可以充分调动林业职工保护、培育和经营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其次,可以拓宽林区职工就业渠道,一人承包,全家就业,依法有序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为主,以短养长,逐步摆脱贫困,走致富之路;第三,以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林区整体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机制障碍,使林区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承包期不超过50年 试点的实施方式,是按一沟一系一坡的自然界限,并结合森林经营区划,按每户5公顷到10公顷的规模,实行林地承包经营。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不超过50年。 范围限于15个林场 试点是在国有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区划界定出伊春林区林农交错、浅山区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的易于分户经营的部分国有商品林,实行由林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 试点的范围仅限于伊春林区的双丰、铁力、桃山、翠峦、乌马河5个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局(每个林业局选定3个林场所),即15个林场,面积为8万公顷,占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面积的0.28%,占伊春国有林区林地总面积的2.6%。 在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其他重点国有林区一律不开展此项工作。 承包主体须是林区职工 承包经营林地的对象是试点林业局的林业在册职工,伊春林业管理局及试点林业局机关干部和离退休职工,暂不参加林地的承包经营。在林场职工自愿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他们承包经营的要求,做到分林到户,而且要留有足够的林地,保证他们的长远发展。改革方案要经各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然后公示。对拟承包的职工做到机会均等、平等竞争。 有偿承包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森林资源是国有资产,对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具体体现,要实行有偿承包给林业职工,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这次试点,还必须惠及最弱势的职工,要正视现实购买力,让他们承包得起。承包经营费用,可以采取抵扣拖欠工资、分期来支付和延期支付等形式缴纳。 伊春林业管理局作为发包方,与林业职工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承包收益分配及合同期满后尚未采伐的林木处置等事宜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林地不能逆转 承包者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但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必须保证林地不能逆转,不能变成非林地,不能滥砍滥伐,采伐林木要依法审批;二是必须保证荒山、荒地和采伐迹地要及时得到造林更新;三是必须承担防火、防虫、防盗的责任;四是要科学经营,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下追求经济效益。保证国有林地基本用途不变,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好保护经营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关系。林业部门要积极地引导承包者依法科学经营森林资源,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把着力点放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上来,提高林地的生产力。 此项试点工作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负全责,国家林业局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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