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㈠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含耕地改渔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㈢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㈣ 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㈤ 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㈠ 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 ㈢ 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但青苗的补偿费不得低于4000元/亩。属抢种的作物(含林果树)、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厦门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土 地 类 别 │三年平均产值│ 补 偿 倍 数 │ 补偿金额 │ ├─┬────┼──────┼────────────┼───────┤ │耕│ 旱 地 │ 2480 │ 8 │ 19840 │ │ ├────┼──────┼────────────┼───────┤ │地│水田菜地│ 2480 │ 10 │ 24800 │ ├─┴────┼──────┼────────────┼───────┤ │渔塘、水库等│ │ │ │ │养殖水面(含│ │ 水田的0.6倍=6 │ 14880 │ │耕改池) │ │ │ │
├──────┼──────┼────────────┼───────┤ │果园地(含耕│ │ 旱地的0.6倍=4.8 │ 11904 │ │改果) │ │ │ │ ├──────┼──────┼────────────┼───────┤ │ 林 地 │ │ 旱地的0.5倍=4 │ 9920 │ ├──────┼──────┼────────────┼───────┤ │ 荒山杂地 │ │ 旱地的0.2倍=1.6 │ 3968 │ ├──────┴──────┴────────────┴───────┤ │ 说明:耕地还应补偿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 │ └──────────────────────────────────┘ — 1 — 附表二: 厦门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 补 安 │ │ │ │补 助 置 │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亩) │ │ 地 类 │ 助 倍 人 │ │ │ │ 金 数 数 ├─────┬───┬───┬───┬───┬───┬───┤ │ │ 额 │ 0.99 │ 0.90 │ 0.80 │~0.70 │ 0.60 │ 0.50 │ 0.40 │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 │ 耕 地 │ 补 助 倍 数 │ 6 │ 6.6 │ 7.5 │ 8.58 │ 10.0 │ 12.0 │ 15.0 │ │ ├───────────┼─────┼───┼───┼───┼───┼───┼───┤ │ │ 补 助 金 额 │ 14880 │16368 │ 18600│21278 │ 24800│29760 │ 37200│ ├────┼───────────┼─────┼───┼───┼───┼───┼───┼───┤ │ 渔 塘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1.43 │ 1.67 │ 2.0 │ 2.5 │ │水 库 等├───────────┼─────┼───┼───┼───┼───┼───┼───┤ │ │ │耕地的0.5 │ 3.3 │ 3.75 │4.29 │ 5.01 │ 6.0 │ 7.5 │ │ │ 补 助 倍 数 │ 倍=3.0 │ │ │ │ │ │ │ │ 养 殖 ├───────────┼─────┼───┼───┼───┼───╁───┼───┤ │ 水 面 │ 补 助 金 额 │ 7440 │ 8184 │ 9300 │10639 │12425 │14880 │ 18600│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果 园 ├───────────┼─────┼───┼───┼───┼───┼───┼───┤ │ │ │耕地的0.4 │ 2.64 │ 3.00 │ 3.43 │ 4.0 │ 4.8 │ 6.0 │ │ │ 补 助 倍 数 │ 倍=2.4 │ │ │ │ │ │ │ │ 林 地 ├───────────┼─────┼───┼───┼───┼───┼───┼───┤ │ │ 补 助 金 额 │ 5952 │ 6547 │ 7440 │ 8506 │ 9920 │11904 │ 14880│ └────┴───────────┴─────┴───┴───┴───┴───┴───┴───┘ 注:耕地平均年产值为2480元/亩。 — 2 — 附表三:厦门市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三(1)厦门市征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备 注 │ ├───┼───────────┼───────┼──────┼──────────┤ │柏 类│南洋杉、龙柏、园柏、璎│高70-300 cm │12000-18482│300cm以上加30% │ │ │珞柏、千头柏、洒金柏等│ │ │70cm以下减10% │ ├───┼───────────┼───────┼──────┼──────────┤ │草 皮│高丽芝草、马尼拉草、狗│ │ 993 │ │ │ │牙草等 │ │ │ │ ├───┼───────────┼───────┼──────┼──────────┤ │绿 篱│七里香、日本丁香、冬青│高60-80cm │ 5622 │80cm以上加10% │ │ │等 │冠20-30cm │ │60cm以下减10% │ ├───┼───────────┼───────┼──────┼──────────┤ │ │金线莲、施玲花、含笑、│ │ │ │ │ │彩朱蕉、海桐、变叶木、│高30-180cm │ │180cm以上加10% │ │灌木类│吊灯花、紫薇、美人蕉、│冠40-80cm │ 6696 │ │ │ │菊花、茶花、七里香球、│(天文冬除外) │ │50cm以下减10% │ │ │马西铁、八角金盘、海芋│ │ │ │ │ │三角梅、红木、扶桑、龟│ │ │ │ │ │背竹、天文冬、桂花等 │ │ │ │ ├───┼───────────┼───────┼──────┼──────────┤ │ │美丽针葵、散尾葵、鱼尾│高50--300cm │ │300cm以上加10% │ │棕桐类│葵、皇后葵、海枣、假槟│冠40-150cm │11000-17477│50cm以下减10% │ │ │梆、大王椰子、棕竹等 │ │ │ │ ├───┼───────────┼───────┼──────┼──────────┤ │ │白玉兰、羊紫荆、木棉、│ │ │胸径12cm以上加10% │ │乔木类│盆架子、香樟、橡皮树、│胸径5-12cm │ 7818 │胸径5cm以下减10% │ │ │刺桐、榕树黄花槐等 │ │ │ │ ├───┼───────────┼───────┼──────┼──────────┤ │竹 类│佛肚竹、欢童竹、金丝竹│高150-300cm │ 4169 │300cm以上加10% │ │ │泰国竹、青竹等 │杆径4-5cm │ │150cm以下减10% │ ├───┼───────────┴───────┴──────┴──────────┤ │ │1、上述补偿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三证),即区、镇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 │ │ │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若手续不全按60%补偿,没有任何手续 │ │ │按40%补偿。 │ │ │2、手续齐全,正常种植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适当考虑补偿部分经营损失,按 │ │ │苗类总补偿额的15-20%补偿。 │ │ │3、庭院种植观赏花木的不予补偿。 │ └─────────────────────────────────────────┘ -3-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5cm以下 │ 2812 │ 9.50 │ 属嫁接果苗按 │ │ ├───────┼────────┼─────┤ 相应规格档次 │ │ 龙 │35-75cm │ 3374.40 │ 11.40 │ 增80%补偿 │ │ ├───────┼────────┼─────┤ │ │ 眼 │75-125cm │ 4218 │ 14.25 │ │
│ ├───────┼────────┼─────│ │ │ │平均超125cm │ 5272.50 │ 17.81 │ │ ├───┼───────┼────────┼─────┼───────┤ │ │20-60cm │ 2544 │ 8.59 │1、属嫁接果苗 │ │ 密 ├───────┼────────┼─────┤按相应规格档次│ │ │60-100cm │ 3180 │ 10.74 │增80%补偿。 │ │ ├───────┼────────┼─────┤ │ │ 柚 │100-150cm │ 3975 │ 13.43 │2、高20cm以下 │ │ ├───────┼────────┼─────┤的,按一档减 │ │ │150cm以上 │ 4968.80 │ 16.77 │25%补偿。 │ ├───┼───────┼────────┼─────┼───────┤ │ │35-85cm │ 1716 │ 5.80 │高35cm以下的 │ │番石榴├───────┼────────┼─────┤按第一档减25%│ │ │85-150cm │ 2145 │ 7.25 │补偿。 │ │其 他├───────┼────────┼─────┤ │ │ │150-200cm │ 2681.30 │ 9.05 │ │ │杂 果├───────┼────────┼─────┤ │ │ │200-250cm │ 3351.60 │ 11.32 │ │ │ ├───────┼────────┼─────┤ │ │ │部分初产(密植)│ 4672.50 │ │ │ │ ├───────┼────────┼─────┤ │ │ │初产(密植) │ 5840.60 │ │ │ ├───┼───────┼────────┼─────┼───────┤ │ 葡 │ 未产果苗 │ 4600 │ 20.0 │合理株数230 │ │ 萄 ├───────┼────────┼─────┤株/亩 │ │ │ 已产果苗 │ 6900 │ 30.0 │ │ └───┴───────┴────────┴─────┴───────┘ -4-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0-70CM │ 2822.40 │9.54 │ 高3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 芒 │70-140CM │ 3583 │11.92 │补偿 │ │ ├───────┼────────┼─────┤ │ │ 果 │140-200CM │ 4410 │14.90 │ │ │ ├───────┼────────┼─────│ │ │ │200CM以上 │ 5512.50 │18.62 │ │ ├───┼───────┼────────┼─────┼───────┤ │ │25-75CM │ 2268 │7.66 │ 高25CM以下的 │ │ 枇杷 ├───────┼────────┼─────┤按第一档减25%│ │波萝密│75-125CM │ 2835 │9.58 │补偿 │ │ 红柿 ├───────┼────────┼─────┤ │ │ │125-185CM │ 3543.80 │11.97 │ │ │ ├───────┼────────┼─────┤ │ │ │185-初产 │ 4429.70 │14.97 │ │ ├───┼───────┼────────┼─────┼───────┤ │ │50-100CM │ 1992 │6.73 │高5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桃、李│100-150CM │ 2490 │8.41 │补偿 │ │柑、橙├───────┼────────┼─────┤ │
│ │150CM以上 │ 3112.50 │10.52 │ │ │ ├───────┼────────┼─────┤ │ │ │初产(密植) │ 3735 │12.62 │ │ ├───┼───────┼────────┼─────┼───────┤ │ 香蕉 │40-120CM │ 1382.40 │4.67 │1、高40CM以下 │ │ (亩) │ │ │ │的按第一档减 │ │ ├───────┼────────┼─────┤25%补偿。 │ │ │120-160CM │ 2073.60 │7.01 │2、已成丛的产 │ │ │ │ │ │果补偿另表计 │ ├───┼───────┼────────┼─────┼───────┤ │ 草莓 │ │ 1152 │ │未产果的则减 │ │ │ │ │ │25%补偿 │ ├───┴───────┴────────┴─────┴───────┤ │说明:1、本表所列果苗的种植株距在1.5米×1.5米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补偿; │ │ 2、株距在1.5米-3米×1.5米-3米以内的减50%补偿; │ │ 3、株距在3米以上的按现场实际清点的株数补偿。 │ └──────────────────────────────────┘ -5-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 │ │ │ │ │ │ 桃 │ 175 │ 60 │ 150 │ 300 │ 70 │ ├───┼─────┼─────┼─────┼─────┼──────┤ │ 李 │ │ │ │ │ │ │杨 梅│ 175 │ 60 │ 150 │ 300 │ 80 │ ├───┼─────┼─────┼─────┼─────┼──────┤ │ 番 │ │ │ │ │ │ │石 榴 │ 88 │ 60 │ 150 │ 300 │ 50 │ ├───┼─────┼─────┼─────┼─────┼──────┤ │ 枇 │ │ │ │ │ │ │ 杷 │ 360 │ 100 │ 400 │ 1000│ 60 │ ├───┼─────┼─────┼─────┼─────┼──────┤ │ 杨 │ │ │ │ │ │ │ 桃 │ 255 │ 100 │ 400 │ 1000│ 50 │ ├───┼─────┼─────┼─────┼─────┼──────┤ │ 柑 │ │ │ │ │ │ │ 橙 │ 135 │ 60 │ 150 │ 300 │ 80 │ ├───┼─────┼─────┼─────┼─────┼──────┤ │ 芒 │ │ │ │ │ │ │ 果 │ 282 │ 100 │ 400 │ 1000 │ 90 │ └───┴─────┴─────┴─────┴─────┴──────┘ -6-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 │ │ │ │ │ │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柚 │ 220 │ 100 │ 400 │ 1000 │ 80 │ ├───┼─────┼─────┼─────┼─────┼──────┤ │ 红柿 │ 190 │ 80 │ 300 │ 700 │ 65 │ ├───┼─────┼─────┼─────┼─────┼──────┤ │ 梨 │ 172 │ 60 │ 150 │ 300 │ 50 │
├───┼─────┼─────┴─────┴─────┼──────┤ │ 菠萝 │ 72 │ 2500元/亩 │ 4000 │ ├───┼─────┼─────────────────┼──────┤ │ 龙眼 │ 450 │覆盖直径1米以下按苗补偿 ;1.10─ │ 30 │ ├───┼─────┤1.50米的100元/株;1.51-2.00米的 ├──────┤ │ 荔枝 │ 638 │200元/株;后每增加0.50米增加200 │ 40 │ │ │ │元。5米以上每增加0.50米增加400元 │ │ ├───┼─────┼─────┬─────┬─────┼──────┤ │ 香 │ 146 │3375元/亩│6750元/亩 │9000元/亩│ 225 │ │ 蕉 │ │ 15元/丛 │ 30元/丛 │ 40元/丛 │ (丛) │ ├───┼──┬──┼─────┼─────┼─────┼──────┤ │ │ │庭院│ 200 │ 300 │ 400 │ │ │ 葡 │ │单株│ │ │ │ │ │ │300 ├──┼─────┴─────┴─────┼──────┤ │ 萄 │ │田间│ 11500元/亩 │ 230 │ │ │ │种植│ │ │ └───┴──┴──┴─────────────────┴──────┘ 注:1、套种的果树取其中补偿标准高的品种补偿; 2、移植的果树按同等规格标准的10%计价补偿; 3、超过合理株数的以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7- 附表三(4): 厦门市征用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 │ 种 类 │单 位 │ 单 价 │ 备 注 │ ├───────────────┼───┼─────┼───────────┤ │海蛎(海蛎石1000-1200块/亩) │ 亩 │4200 │包括海蛎石 │ ├───────────────┼───┼─────┼───────────┤ │吊蛎(水面吊养) │ 亩 │4500 │包括设施 │ ├───────────────┼───┼─────┼───────────┤ │蛏、蛤(滩涂) │ 亩 │36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 ├───────────────┼───┼─────┼───────────┤ │虾、蟹 │ 亩 │3600-48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鳗鱼池、甲鱼池 │ 亩 │5000-80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精养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800-2400│设施、设备齐全 │ ├───────────────┼───┼─────┼───────────┤ │一般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500 │ │ ├───────────────┼───┼─────┼───────────┤ │网箱养殖 │箱(大)│1850 │包括网箱补偿550元 │ ├───────────────┼───┼─────┼───────────┤ │网箱养殖 │箱(小)│1350 │包括网箱补偿350元 │ ├───────────────┼───┼─────┼───────────┤ │青蛙养殖 │ 亩 │3500 │ │ ├───────────────┴───┴─────┴───────────┤ │说明:1、上述补偿项目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证明,若手续不 │ │ 全的减50%补偿。 │ │ 2、征用海滩涂,需补偿开发费3600元/亩。 │ │ 3、虾池养殖等补偿设备费300元/亩。 │ └─────────────────────────────────────┘
-8-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 档 土 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145 │ │ ├─────┼──────────┼───┼─────┼───────────┤ │ 档 土 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85 │ │ ├─────┼──────────┼───┼─────┼───────────┤ │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115 │以虚方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以下 │ 米 │30-50 │以延长米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1.8m │ 米 │60-9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8m-2.3m│ 米 │100-13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2.3m以上 │ 米 │130+递增 │每增加30cm加20元/m │ │ │ │ │单价 │延长米 │ ├─────┼──────────┼───┼─────┼───────────┤ │ 田间土井 │直径1.5m以内 │ 口 │700 │ │ ├─────┼──────────┼───┼─────┼───────────┤ │田间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1500 │ │ ├─────┼──────────┼───┼─────┼───────────┤ │庭院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2500 │ │ ├─────┼──────────┼───┼─────┼───────────┤ │ 土 大 井 │ │立方米│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按 │ │ │ │(土方)│ │10元计 │ ├─────┼──────────┼───┼─────┼───────────┤ │ 石 大 井 │ │立方米│3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 │ │ │ │(石方)│ │半;土石方分别计价相 │ │ │ │ │ │加为补偿价 │ ├─────┼──────────┼───┼─────┼───────────┤ │ 土 粪 池 │ │立方米│45 │ │ └─────┴──────────┴───┴─────┴───────────┘ -9-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砖 石 粪 池 │ │立方米│65─85│ │ ├───────┼───────────┼───┼─────┼───────┤ │ 田 间 水 池 │ │ 口 │ 100 │ │ ├───────┼───────────┼───┼─────┼───────┤
│ 耕改池土方 │ │立方米│ 6. 5 │深度1─1.5米 │ ├───────┼───────────┼───┼─────┼───────┤ │ │ │ │ │属正规施工单 │ │ 外 土 填 方 │ │立方米│ 6.5 │位按规范施工 │ ├───────┼───────────┼───┼─────┼───────┤ │ │ │ │ │可根据实际情 │ │ 挖 方 外 运 │ │立方米│6.5─8.5 │况按定额核算 │ │ │ │ │ │补偿价 │ ├───────┼───────────┼───┼─────┼───────┤ │ │ │ │ │如已计填方或 │ │ 场地平整费 │ 具备相关手续的企业 │立方米│5─6.5 │挖方则不计平 │ │ │ │ │ │整费 │ ├───────┼───────────┼───┼─────┼───────┤ │ 水 泥 埕 │ │平方米│ 18.6 │ │ ├───────┼───────────┼───┼─────┼───────┤ │ 砖 埕 │ │平方米│ 8─15 │ │ ├───────┼───────────┼───┼─────┼───────┤ │ 石 埕 │ │平方米│20─25│ │ ├───────┼───────────┼───┼─────┼───────┤ │ │砼10─15CM │ │38─58│如有建行审定 │ │ 水 泥 路 │垫层15─30CM │平方米│ │的结算书的工 │ ├───────┼───────────┼───┼─────┤程,可按审定 │ │ │砼15CM,垫层30 │ │ │金额给予补偿 │ │ 水 泥 路 │ CM以上 │平方米│ 75 │ │ ├───────┼───────────┼───┼─────┼───────┤ │ 砂 土 路 │ │平方米│ 10 │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CM以下 │ 米 │20─5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80CM以下│ 米 │ 60 ─12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80CM以上 │ 米 │ 150 │ │ └───────┴───────────┴───┴─────┴───────┘ -10-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下 │ 米 │ 40 │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米 │ 80 │ │ ├───────┼───────────┼───┼─────┼──────┤ │镀锌管 │直径6分以下 │ 米 │ 6 │ │ ├───────┼───────────┼───┼─────┼──────┤ │镀锌管 │直径1寸─1.2寸 │ 米 │ 10 │ │ ├───────┼───────────┼───┼─────┼──────┤ │镀锌管 │直径1.5寸以上 │ 米 │ 22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下 │ 根 │ 250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上(不含8M)│ 根 │ 350 │ │
├───────┼───────────┼───┼─────┼──────┤ │木电杆 │ │ 根 │ 100 │ │ ├───────┼───────────┼───┼─────┼──────┤ │木质吊杆 │ │ 副 │ 50 │ │ ├───────┼───────────┼───┼─────┼──────┤ │石质电杆 │ │ 副 │ 100 │ │ ├───────┼───────────┼───┼─────┼──────┤ │钢蕊电线 │220V │ 米 │ 2.5 │ │ ├───────┼───────────┼───┼─────┼──────┤ │铝蕊电线 │220V │ 米 │ 1.8 │ │ ├───────┼───────────┼───┼─────┼──────┤ │三相铝线 │ │ 米 │ 3.8 │ │ ├───────┼───────────┼───┼─────┼──────┤ │电缆线 │ │ 米 │ 4.5 │ │ ├───────┼───────────┼───┼─────┼──────┤ │电灌站设备 │ │ 套 │18000│ │ ├───────┼───────────┼───┼─────┼──────┤ │柴油机 │ │ 台 │ 1000 │ │ └───────┴───────────┴───┴─────┴──────┘ -11-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水 泵 │ │ 台 │ 500 │ │ ├───────┼───────────┼───┼─────┼──────┤ │ 抽 水 机 │ │ 台 │ 500 │ │ ├───────┼───────────┼───┼─────┼──────┤ │ 电话移机费 │ │ 台 │ 100 │ │ ├───────┼───────────┼───┼─────┼──────┤ │ 石 柱 │ 0.3M×0.3M×4M │ 根 │ 50 │ │ ├───────┼───────────┼───┼─────┼──────┤ │ │ │ │ │属“菜篮子工│ │ │ │ │ │程”规模经营│ │ 猪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45 │的养猪场,可│ │ │ │ │ │根据实际情况│ │ │ │ │ │酌情处理。 │ ├───────┼───────────┼───┼─────┼──────┤ │ 牛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65 │ │ ├───────┼───────────┼───┼─────┼──────┤ │ 鸭 舍 │砖石墙、油毡屋面 │平方米│ 15-30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65 │ │ │ │屋面、层高2.5米以下 │ │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85 │内有水泥地面│ │ │屋面、层高2.5米以上 │ │ │ │ ├───────┼───────────┼───┼─────┼──────┤ │ 大型竹棚 │层高4.5米以上 │平方米│ 30 │ │ ├───────┼───────────┼───┼─────┼──────┤ │ 简易竹棚 │ │平方米│ 10─20 │ │ ├───────┼───────────┼───┼─────┼──────┤
│ 钢架棚 │钢结构石棉瓦纤维瓦 │平方米│ 40─50 │ │ ├───────┼───────────┼───┼─────┼──────┤ │ 瓜 棚 │ │平方米│ 1 │ │ ├───────┼───────────┼───┼─────┼──────┤ │简易工棚 │ │平方米│85─120 │ │ ├───────┼───────────┼───┼─────┼──────┤ │抽水机房 │ │平方米│200 ─400 │ │ └───────┴───────────┴───┴─────┴──────┘ -12-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单价(元) │ 备 注 │ ├──────┼────────┼───┼────────┼───────┤ │村办企业厂房│村级手续(用地) │平方米│重置价成新×40%│1、重置价参照 │ │ ├────────┼───┼────────┤厦土房(1996)拆│ │ │镇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60%│字001号文标准 │ │ ├────────┼───┼────────┤2、根据实际情 │ │ │区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80%│况,补偿适当的│ │ ├────────┼───┼────────┤搬迁费用 │ │办公楼宿舍楼│市级手续(用地包│平方米│重置价成新×100%│3、市级手续的,│ │ │括市土地局) │ │ │则按“厦门市城│ │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 │ │ │ │ │规定”执行。 │ ├──────┼────────┼───┼────────┼───────┤ │ 石灰池 │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内存石灰膏则 │ │ │ │ │ │85元/立方米 │ ├──────┼────────┼───┼────────┼───────┤ │ 膏水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有贴磁砖则 │ │ │ │ │ │85/立方米 │ ├──────┼────────┼───┼────────┼───────┤ │ 孵化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100-162.5 │ │ ├──────┼────────┼───┼────────┼───────┤ │ 孵化池 │铪结构 │立方米│180-280 │ │ ├──────┼────────┼───┼────────┼───────┤ │ 砂 场 │ │ 亩 │5600 │ │ ├──────┼────────┼───┼────────┼───────┤ │ 铁栅门 │ │平方米│60 │ │ ├──────┼────────┼───┼────────┼───────┤ │ 铁栅窗 │ │平方米│60 │ │ ├──────┼────────┼───┼────────┼───────┤ │ 卷闸门 │ │平方米│85 │ │ ├──────┼────────┼───┼────────┼───────┤ │ │ │ │ │ │ ├──────┼────────┼───┼────────┼───────┤ │ │ │ │ │ │ └──────┴────────┴───┴────────┴───────┘ -13-
1999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