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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位农民为保农田告自己         ★★★ 【字体:
28位农民为保农田告自己
作者:佚名    土地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57    更新时间:2006/7/18    

因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违反土地法 

28位农民为保农田告自己 

法院:合同中部分违法条款无效 


       只因自己和对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部分 
条款规定,日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新屯村村民金用文等28位农民自己起诉状告自己,几经周折,终于使国家的基本农田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村民金用文等28位农民称,2003年2月18日,他们委托新屯村村委会将他们承包的22公顷耕地转租给吉林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屯村村委会与荣邦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约定荣邦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林木、花卉种植基地,租赁期限为25年。
  合同签订后几个月,村民得知自己与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的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关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村民已经得到了租金,但他们决定将租金退还,保护基本农田,并于2004年2月27日,将自己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处他们与吉林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的合同无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金用文等28人的诉讼请求,认定委托转租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金用文等28人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3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经过重审一审,当事人不服上诉。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关于约定种植林木、花卉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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