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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土地闲置案例 | |||||
作者:佚名 土地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424 更新时间:2006/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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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土地闲置案例 案情及处理:某公司于1994年12月4日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了我市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37.581亩。该公司受让土地后,进行了拆迁安置及基础土方挖运工作,由于受资金影响,项目一直未动工建设。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后,我局开始着手对该宗土地闲置行为进行处理。但由于经济纠纷,土地于1999年9月被市中院冻结。2000年上半年,省高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宗土地,用于偿还该公司所欠2000多万元债务,最终以88.8万元/亩拍卖成功,并交纳部分购地款。而后,成交的房地产公司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我局认为地价太低,要求优先购买。经过多方努力,取得省高院的支持,以成交价88.8万元/亩收购成功。2001年4月27日,我局组织该宗土地的拍卖工作,以145万元/亩成交,为市政府创收1000多万元,保证了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 分析: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上述拍卖价格低于土地成本,更谈不上市场价,如果不加以规范,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会被破坏,法院拍卖是一种强制性的转让,在不影响执行的情况应该由政府购买。此案在长沙乃至湖南省属首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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