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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出卖住房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 | |||||
作者:佚名 土地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550 更新时间:2008/2/26 | |||||
1、农民胡某的房子邻近107国道,他在自家开了一个五金建材门市部,生意一直不错,于是他把旧房翻建成一幢三层楼房。 2、107国道部分路段改扩建,胡栽的生意因此受到影响。胡某给了镇政府土地管理员刘某5000元好处费,在村里路边较好地段得到一块宅基地。 3、胡某将原告的三层小楼卖给了他人,在新批的宅基地上建起新房。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立案查处。 4、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对胡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在15日内拆除新建的房屋,退还宅基地。后来,胡某依法拆除了新建的房屋。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永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昼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输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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