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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的老房产如何办理房产证 | |||||
作者:佚名 土地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660 更新时间:2007/10/16 | |||||
问:1980年11月,为解决退休职工住房问题我县县委党校与某医院协商,以2000元购买医院一处房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土地面积150平方米。由于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于1988年,故当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请问,现在这名职工能否依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答:1980年职工购买医院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类似的个人房子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很多。根据我国《宪法》,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镇的私有房屋都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房屋是公民私人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不存在任何争议,应当为该退休职工的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将来其本人翻建房屋则需要经过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批准;如果国家需要使用土地,只需要依照规定对其房屋进行补偿,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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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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